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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合肥蓝】禁放烟花爆竹!整治油烟!这些人真够拼的,为他们打call!

2017-12-16 合肥城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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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

为了保卫“合肥蓝”

今天下午发生了一件大事!


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动员会在合肥政务中心小礼堂举行。


据悉,自2018年1月1日起,合肥市区全面推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长效机制,严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此外,合肥市将以“三个一批”(依法关闭一批,停业整治一批,完善手续一批)为主要内容,对建成区范围内餐饮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露天餐饮(含烧烤)摊点油烟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改善全市大气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努力打造环境优美的生态之城。






 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陆鹏说:很多市民都有过半夜被搬家炮、迎亲炮炸醒,被办丧事时持续燃放的鞭炮声困扰,被突然响起的购车、开业、封顶炮惊吓的经历,都有过元旦、春节大量燃放烟花爆竹后恶劣的空气和满地碎屑的经历,部分市民甚至有过被烟花爆竹炸伤、被窗外飞入的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经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不希望被别人燃放烟花爆竹惊扰、伤害,那我们就要首先从自身做起,主动拒绝购买烟花爆竹、主动拒绝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劝止亲友燃放烟花爆竹,不从周边县市将烟花爆竹带入禁放区,共同构建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相关问答





请问自现在到2018年1月1日之前城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吗?

         不可以。根据现行《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自现在到2018年1月1日之前,同样属于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请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请问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意义是什么?

       传统节日、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历史悠久的习俗,但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噪音污染和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对城市居民的影响越来越大, 12345市长热线也多次收到此类投诉,群众对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烟花爆竹禁放是城市发展和城市品质提升的重要需求,是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的需要,是大势所趋。目前,全国已有400余个城市实施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上海、南京、杭州等发达地区均在禁放城市行列,据了解,北京、天津也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政策。从他们禁放后的效果看,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污染、噪音扰民和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基本绝迹,城市文明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此外,《规定》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不履行劝阻、举报义务的法律责任,对情节较为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与此同时,新《规定》加大了处罚额度。


具体有哪些奖惩措施

快来看看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款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二)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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